“我們的各級干部也是蠻拼的”。
看到新年賀詞中的這個“最高評價”,很多人可能不以為然,但是,如果“干部們”真的為網民們做了實事,估計很多人就會認同他們真的“蠻拼的”。
日前,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(以下簡稱“工商總局”)起草的《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(guī)定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暫行規(guī)定》),正式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公告發(fā)布,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全文2500字、共計五章、三十條的《暫行規(guī)定》對類似“雙十一”、“618”、“1212”這樣的“網絡集中促銷”行為進行了全面規(guī)范,包括網絡促銷參與主體范圍、網絡促銷平臺義務、網絡促銷商品的售后服務以及各方違反相關規(guī)定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等。
尤其值得關注的是,根據《暫行規(guī)定》第九條的規(guī)定,各大電商平臺(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)不得采用格式條款,設置訂金不退、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、自行解釋商品完好、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、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、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(guī)定。
換句話說,此前在天貓等平臺上非常流行的“網絡預售模式”正式被納入監(jiān)管,其中,網絡預售中有關“訂金不退”及“預售商品”等做法,被監(jiān)管部門認定屬于“不公平、不合理”的規(guī)定。
“雙十一”開始前,針對“網絡預售”中存在的問題或“貓膩”,筆者曾專門撰文分析解讀(詳見:),提醒網購消費者謹防落入電商平臺網絡預售“定金不退”及“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”的“消費陷阱”,并建議工商總局能及時出手規(guī)范下各大平臺的“商品預售”做法,明確能否退貨以及定金條款提示更加直觀、醒目、顯著。
有趣的是,在雙十一前后,筆者還曾碰到兩個“小插曲”,分別來自平臺商家和消費者。
插曲一:平臺商家聯系筆者 聲稱文章侵權
事情經過是這樣的:當時筆者在對天貓平臺的預售規(guī)則做分析解讀時,為了提醒消費者如何看清預售規(guī)則,隨機在該平臺上找了一家正在做“預售”的商家進行了截圖,正文中并未提及是哪個商家或品牌。
沒想到的是,沒過兩天,該商家的法務人員主動在微博上與筆者聯系,指責筆者的截圖涉嫌侵權,并聲稱“預售訂金不退”是天貓的規(guī)則且他們沒能力推動改變,對于部分買家后續(xù)溝通退還訂金時,他們會跟消費者退還。
但當筆者建議他們藉此公開對消費者承諾“定金可退”或“在更醒目的位置提示定金不退”時,該工作人員卻“顧左右而言他”。
插曲二:消費者陷入“預售”陷阱,咨詢如何維權
雙十一結束后,筆者接到多個消費者咨詢,反饋自己參與雙十一預售,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及時支付尾款,致使定金不能退且訂單關閉無法繼續(xù)交易。
隨后,針對該網購消費者碰到的問題,筆者嘗試幫其聯系了CCTV,希望通過媒體監(jiān)督促使賣家退還定金或繼續(xù)交易,不過可惜的是,該選題最終未能通過。
如今,伴隨工商總局在《暫行規(guī)定》規(guī)定明確電商平臺“不得采用格式條款,設置訂金不退、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”,這也將意味著今后廣大網購消費者在參與網絡預售時,不用再擔心“訂金無法退還”或“預售商品無法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”。
而當時天貓公關經理長征接受媒體參訪時聲稱,預售屬于以銷定產,以銷量來定產品,它的商品性質不同于傳統的庫存銷售模式,因此不能享受“七天無條件退貨”的理由,并未被工商部門采納。
未來,如果還有電商平臺跟消費者玩“躲貓貓”,那么,廣大網購消費者可以向工商部門進行投訴,由工商部門對電商平臺的不當做法予以糾正。+
此外,根據《暫行規(guī)定》第二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電商平臺如果繼續(xù)在網絡預售中強強行規(guī)定“訂金不退”或“預售商品不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”的話,工商部門將按照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對其進行查處。
具體來說,電商平臺或賣家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、“警告”、“沒收違法所得”、“罰款”甚至“停業(yè)整頓、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”等處罰。其中,罰款額為違法所得1至10倍或最高50萬元。
值得一提的是,11月份第一稿《暫行規(guī)定》在工商總局官方網站征求意見時,并未納入對網絡預售的規(guī)范,如今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公布征求意見時,又單列一條專門規(guī)范網絡預售,由此可見,網絡預售存在的問題或接到的投訴應該已經達到一定“量級”。
因此,我們不得不說,工商總局負責電子商務監(jiān)管的“干部們”還是“蠻拼的”。而對于工商總局“接地氣”站在消費者角度進行新規(guī)制定的做法,我們也不得不為他們“點個贊”。